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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0-22 14:3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就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属以前年度发生,但企业未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按资产损失是否在当年已作会计处理,可分为当年未进行会计处理和已进行会计处理两种情形。

  当年未作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如果损失发生当年也未进行会计处理,可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视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反之则视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科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科目。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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