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政策没有读懂,政策1 说单位负担部分可以在200/月税前扣除,怎么到了政策2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又不能扣除了? 请问怎么理解这两个政策 政策1:财税〔2017〕39号(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
水中的小鸟
于2021-11-23 16:32 发布 17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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