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五子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1-11-28 02:34

你好!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判别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中,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详细的判别,依旧需要专业办税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综上,税法关注的是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价格不公允行为,对于价格高,则更倾向于查实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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