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请问老师,假设形成无形资产。成本是100万。是按150万摊销还是本来100再加150万=250万摊销呢
mh
于2021-11-30 21:11 发布 19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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