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甲方,B为乙方,C为挂靠方,D为第三方保理公司,现进度款节点,A与D合作,B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由D付款至A账户,预扣7%保理费用在合同结算时结清(节点付款一万,实际到账九千三),C已按照进度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接下来是否需要提供D开具的实际金额增值税发票?
积极的白猫
于2021-12-21 08:55 发布 586次浏览
- 送心意
小玖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5-11-20 15:24:10
您好,D需要就收费的保理费开票,发票抬头按保理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承担方开据。
2021-12-21 09:18:26
货物挑选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03-22 15:12:43
货物挑选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03-22 15:12:46
不是哦 开营业税发票
2015-11-20 15: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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