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是指什么意思?是指经过非正常损失后,再次购买的补充之前损失掉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吗?
小可
于2017-03-13 11:23 发布 3211次浏览
- 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7-03-13 11:25
还是那些之前因为非正常损失,耗用掉的那些,不抵扣进项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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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些之前因为非正常损失,耗用掉的那些,不抵扣进项税呢?
2017-03-13 11:25:50
您好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
2020-03-21 21:20:42
你好,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理解非正常损失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首先非正常损失为什么不允许抵扣。
这是由于现行的购进扣税法(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增值税额。)蕴含着以下公式: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某一原材料投入不再产生价值增值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到了产品增值过程的末端,理应负担相应的增值税税负。换句话说,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的产品能够参与增值过程并产生销项税额为基础的。
我们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总有些损耗是无法避免的,比如下脚料、残次品什么的,这可以看成是生产增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相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是有些非正常的损失,不是生产过程中必须的,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这部分的损耗就没有产生增值,所以相应的进项税就不能继续抵扣了。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部分的商品的最终价值是在本环节最终实现了,此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相应的进项税就不再可以抵扣了。
2020-02-08 18:01:19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所以,自然灾害毁损的原材料,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2020-07-16 11:48:08
船触礁如果为人为原因造成的,属于管理失职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若是不可抗力影响的,是可以抵扣的
2021-04-20 15: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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