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案例分析题A公司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并且发出公告,公告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B银行曾向A公司贷款15万元,C金融公司为该笔贷款的连带保证人,在得知A公司破产后,B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5万元,C金融公司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5万元。D公司是A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两个月内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并没有申报债权。:(1)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金融公司能否申报债权?(3)D公司能否补充申
菲童牛宝
于2017-03-13 21:36 发布 2347次浏览
- 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相关问题讨论
1、是的、2、可以3、能
2017-03-13 21:41:07
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21-06-05 10:49:40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答案是A
2021-06-02 13:05:43
你好 共益债务可以提前偿还的
2019-06-05 17:11:40
B.乙公司无须继续履行合同
2021-05-27 2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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