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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的小鸟
于2017-03-27 11:18 发布 1992次浏览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3-28 10:10
您好,请问有什么政策文件支持吗?
水中的小鸟 追问
2017-03-28 10:19
对非正常损失这块规定可以发一下给我看吗?
宋生老师 解答
2017-03-27 11:20
您好!正常损失的不用进项转出。
2017-03-28 10:15
您好!规定只对非正常损失做了规定。
2017-03-28 11:47
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其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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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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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的小鸟 追问
2017-03-28 10:19
宋生老师 解答
2017-03-27 11:20
宋生老师 解答
2017-03-28 10:15
宋生老师 解答
2017-03-28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