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一个母公司A和全资子公司B实体公司,母公司A只是为了融资设置的平台,子公司B是实体运营,最开始,一开始由于先设立的B公司,后设立的A公司,A公司融到资后,B公司工商上还没有及时变成A公司的子公司,一开始由于B公司建设需要用资金,转了800万元,B公司注册资本目前是500万元,现在要补做一个800万元借款合同,是否可以无息借款,这800万元可能也以后转为股本,借款协议写纯借款协议好呢,还是做一个可转债的借款协议好呢?
Luuuuu^
于2022-03-16 10:34 发布 448次浏览
- 送心意
月亮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成立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并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且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 . 文化类企业集团可以放宽上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千万元人民币,具有3个(含)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千万元人民币;
2021-12-09 16:40:31
多的5.22万做为营业外收入
2019-05-08 15:25:18
再增加一个113020和11303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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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看只有不用缴纳契税,其他的都需要缴纳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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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把母公司的资金借给子公司使用的
2018-07-30 16: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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