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就是我想问一个问题,就是律所分所的实收资本是总所缴纳的,但是该分所的所有利润都是分所合伙人分享的,我需要把实收资本分摊到每个合伙人头上吗,我审计披露实收资本时实收资本投资者写合伙人还是写总所呢,有老师说直接写总所为投资者,但不披露合伙人吗?而且利润也不会和总所分享,我是不是应该获取到合伙人协议才能知道到底该怎么披露?请老师们能够回答一下,然后然后请老师们也说明一下原因,谢谢老师!
调皮的机器猫
于2022-03-24 07:58 发布 8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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