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5日上海甲餐饮公司收到一张法院传票,经询问得知:此次收到的传票是上海乙石油液化气公司将上海甲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甲餐饮公司支付2007年10月该餐饮公司采购的石油液化气56000元。在法庭审理中,上海甲餐饮公司作为被告承认供货事实,但坚称已经于20X7年12月31日支付了该笔货款,并提供原告(上海乙石油液化气公司)给其开具的发票为证。但原告上海乙石油液化气公司认为,这笔款项至今没有支付,其理由是被告上海甲餐饮公司提供的发票上加盖的财务章不是上海乙石油液化气公司的,并拿来了财务章当庭对照。这时,被告.上海甲餐饮公司才发现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供货商名称“上海乙液化气公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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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03-29 15:44 发布 33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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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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