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 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这个政策,这个季度的销售服务金额不到20万,是不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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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04-09 09:54 发布 27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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