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老师,这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报么? 【问题来源:涉税服务19页 1、2 】
铃子 ——属深圳地区
于2022-04-02 16:25 发布 1171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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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对的
是年报
2022-04-02 16: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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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般服务内容是日常纳税申报 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收筹划等等
2021-08-27 10: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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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
1.这里不支付现金报酬 ,而是直接支付网上券,在这里是相当于产生了非货币性的支出,这个非货币性支付是要视同销售处理。使用兑换时不是确认为支出,是在支付这个券时确认为支出,兑换是按销售收入处理了。
基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在支付这电子券时,按其公允 价值作为支付非现金福利,正常代扣个税处理。
然后这券实际兑换时,视同销售交纳 相关税处理。
2020-03-24 15: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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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话就是按照赠送的金额来计算增值税销项
一、如果是基于税务局的观点,技术分析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在税务局角度上,应该视同销售。
二、基于企业税务顾问的角度,需要维护企业利益。技术分析如下:
该卡券属于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之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于购买的预付卡,在公司购买时,销售方不纳税(实际消费时才计税),购买方也并没有抵扣,现在购买方将卡券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合理。一是卡券并不是一项货物或者服务,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二是增值税本身是一个链条税,上游还未征税就对下游征税不合理。
或者进一步说,对于售卡方来说,“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出售预付卡券时是不征税的,实际购买货物时才交税,那么对于公司将卡券赠送出去,也并未实现“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为什么上家公司(预付卡的出售人)在出售卡券时都不征税、我公司将预付卡赠送(或者说视同出售)就要征税?这是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关于预付卡征税规定的。
2019-11-17 1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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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话就是按照赠送的金额来计算增值税销项
一、如果是基于税务局的观点,技术分析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在税务局角度上,应该视同销售。
二、基于企业税务顾问的角度,需要维护企业利益。技术分析如下:
该卡券属于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之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于购买的预付卡,在公司购买时,销售方不纳税(实际消费时才计税),购买方也并没有抵扣,现在购买方将卡券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合理。一是卡券并不是一项货物或者服务,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二是增值税本身是一个链条税,上游还未征税就对下游征税不合理。
2019-11-17 06: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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