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对项目组按照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2)审计业务合伙人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向其负责的审计客户推销非鉴证服务,并按该非鉴证服务收入的 5%提取奖金。 (3)对于违反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合伙人和员工,根据其违规的严重程度,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方式予以惩戒。 (4)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及非上市实体的高风险业务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高风险业务的标准由事务所统一制定。 针对上述第(1)至(4)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说明理由。
学堂用户_ph599698
于2022-04-08 10:14 发布 23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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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2022-04-08 10:31
(1)不恰当。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2)不恰当。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
(3)恰当。
(4)不恰当。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外,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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