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业务如下: (1)2021年1月1日,甲企业开始自行研发一项行政管理用非专利技术,截至2021年5月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外 单位协作费74万元,领用本单位原材料成本26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已完成研究阶 段。 (2)2021年6月1日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究开发人员的薪酬支出35万元,领用材料成本85万元 (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21年8月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形成一项达到预定 用途的非专利技术并投入使用,用于管理部门。该非专利技术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 法摊销。 (3)2021年9月1日,甲企业将该非专利技术出租给乙企业,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4个月,每月末以银行转账结算 方式收取租金3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增值税)。
学堂用户fcmf66
于2022-05-05 11:14 发布 691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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