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月15日销售150件产品给乙公司,价款共计300万(含増值税)。双方合同约定本年1月1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收取货款100万元(含増值税),本年7月1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收取剩余货款200万元(含增值税)。甲公司本年向己公司开具价款为300万元(含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销售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学堂用户2xupg5
于2022-05-18 16:24 发布 8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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