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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艾
于2017-05-16 18:48 发布 39244次浏览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7-05-16 21:12
谢谢老师!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5-16 20:29
您好,区别如下,选二比较好。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统账一、统账二两种类型。用人单位应以一个单位整体选择一种类型参保。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发生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流动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接续参保后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哪些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 6、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 7、在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8、超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超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服务项目; 9、以不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四、个人账户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个人账户分为当年个人账户和历年个人账户。 当年个人账户只能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和购药费用。 当年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结息。历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以后的各类自负费用;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超过规定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 3、诊疗必需的自费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挂号费、复制片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性成像(波拉)照片费、洁齿费、煎药费; 4、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疫苗、流感疫苗; 5、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医药费用。 五、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和比例如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不建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可接续使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100元/月;35~45周岁(含)120元/月;45周岁以上140元/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75周岁(含)以下160元/月;75周岁以上180元/月。 个人账户划入额随年龄发生变化,均在次年1月1日起调整。 六、参保人员就医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属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补助资金、公务员或单位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药店)与社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费和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药店)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如何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不建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可按规定继续使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40%的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参保人员在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统账二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定点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段的,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门(急)诊(购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当年账户支付,当年账户不足支付的,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300元),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 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如何确定? 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住院时间满6个月的在结算年度末须进行结算,住院时间不满6个月的跨年度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确定结算年度和结算方法。 九、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应由个人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按照不同医疗年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计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最多按两次计收,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期间发生连续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标准计算。 十、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具体报支比例是多少? 1、在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参保人员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对其自负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 2、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住院(规定病种)医疗费用(2015年为20万元),由职工大病保险补助85%,上不封顶。 3、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含各类补助)后,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1.5万元(不含)至5万元55%、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70%的比例进行补助
2017-05-16 21:13
您好,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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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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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5-16 20:29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5-16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