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A公司进入一批货,对方已开增票,收到货,公司又找B公司加工,B公司没有加工发票,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公司销售给C公司,C公司要求我方开销售增票,公司按什么金额开具给C公司呢?(是加工前的还是加工后的呢?
jossonli
于2017-05-25 06:50 发布 803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5 06:58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二、申请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若提供劳务单位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临时取得收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至于你公司销售商品按什么金额开具,则应按你公司相关合同约定的实际售价开具,如果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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