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网络上发放红包比较火,公司为了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准备也效仿一下,在公司的微信平台上发放现金红包,这个能在宣传费里列支吗?有税法支持吗?
jossonli
于2017-05-25 18:15 发布 1458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5 18:21
:我们尚未见到国家出台关于企业发放微信红包的税收法规。但按照财税制度,贵公司为提升公司知名度在微信平台发放现金红包是可以在宣传费列支的,可以比照财税[2011]50号的相关规定,随机向不特定对象发放的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专家分析: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