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家提供冷库仓储租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8月1日以后纳入了此次营改增范围。公司在8月1日以后购置的制冷机组以及新更换的电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jossonli
于2017-05-26 22:01 发布 1367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6 2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另外,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置的制冷机组只要不是专用于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那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 而企业购买电梯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