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否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jossonli
于2017-06-02 07:54 发布 1115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2 07:58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规定:“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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