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5 14:18

"根据《关于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6]28号)规定,我区金融企业实行“分支机构按月就地预缴(地市级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暂确定为2%。  
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由总机构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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