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物业公司)为B公司(房地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长期向B公司借款作为A公司的日常管理费用,想请教专家这种情况会有什么税务风险,有什么处理办法,政策依据是什么?
jossonli
于2017-06-05 21:00 发布 955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5 21:09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全面营改增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视同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出借方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无同类贷款的,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