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如果我司2011年有一笔出口业务已做了免抵退税申报,但是超过了210天才核销,也就是说未在210天内收齐有关单证。按照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财税2012年39号通知和国税2012年第24号公告),请问我司此笔业务能否申请免税,如果申请免税,具体应该如何操作?还有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要转出的进项税又该如何计算呢?盼回复!谢谢!
jossonli
于2017-06-17 21:05 发布 582次浏览
- 送心意
青柠
职称: 会计实务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这个你要咨询当地税务局了,因为每个地方的操作不同,要求也不同。不过正常是不可以的,建议你问下你的专管员。
2017-06-17 21:09:24

你好,出口免税你需要有报关单呀
2022-04-09 11:22:26

你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自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取消原来的免税规定。
财税〔2015〕118号文件与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比,主要有三方面区别:1.对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部由免税改为零税率;2.对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六)项,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由免税改为零税率。3.对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九)项,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由免税改为零税率,其他未变。同时,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调整至广播影视节目类服务适用零税率
2021-08-20 11:15:46

我司是出口免抵退企业。2011年5月出口一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在2012年2月才收齐所有单证。现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具体应该如何操作?盼回复!谢谢!
2017-06-17 19:36:21

只要出口才可以的。有的是免税有的是退税,生产企业是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免退税
2022-07-19 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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