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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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18 20:32

一、企业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增值税纳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3、个人所得税纳税分析: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销售时赠送商品。1、增值税纳税分析。该赠送行为不属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中的无偿赠送行为,应当看成是企业以捆绑销售产品A+B,因此企业应当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产品A和产品B在一张发票上反映。2、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证明了所得税的处理也承认了该行为属于捆绑销售行为,不属于828号文中的视同销售行为。3、个人所得税纳税分析: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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