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0 11: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同时,国税函[2012]61号文件规定,对于满足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自2012年3月1日起,则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现请问:执行出口免税政策的蔬菜产品是否也应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出口报关单?如果逾期未收齐的话是按视同内销补税还是会有其他什么样的处理?谢谢!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0 1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综上所述,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