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6-20 11:26

我公司于11年在同城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即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给我公司的分公司做纳税核定时,要求我们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是和总公司汇总缴纳而是要单独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向税务机构提出要求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构答复是,现在申请,只能把12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但是11年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无法汇总缴纳。现在正值11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间,为什么11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汇总缴纳?那么我们11年分公司的亏损以后年度还能不能进行弥补呢?--------------------------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青柠 解答

2017-06-20 11:36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因此,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分支机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本解答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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