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应该独立缴纳企业税
jossonli
于2017-06-20 11:29 发布 1163次浏览
- 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7-06-20 11:33
我公司于11年在同城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即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给我公司的分公司做纳税核定时,要求我们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是和总公司汇总缴纳而是要单独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向税务机构提出要求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构答复是,现在申请,只能把12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但是11年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无法汇总缴纳。现在正值11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间,为什么11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汇总缴纳?那么我们11年分公司的亏损以后年度还能不能进行弥补呢?--------------------------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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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0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