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
jossonli
于2017-06-20 14:29 发布 17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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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17-06-20 14:33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国税总局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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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国税总局国税总局.
2017-06-20 14:33:09
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2019-07-11 08:35:27
国家规定法定产假是98天。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2019-11-07 16:18:43
这是企业的规范管理
1,出纳按照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了相关现金或银行收支手续后,对于取得的收支凭证(后附粘贴的发票等相关单据),一般需要在凭证正面空白处及所附单据盖上相应的如题所言的收付讫章。
2,其目的,一是规范财务行为,二是有利于单据管理,三是有效管控单据不致重复使用。
2019-06-26 11:36:30
你好,这个就是会计准则里的规定
2019-11-18 16: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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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解答
2017-06-20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