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0 18:00

我是国有企业会计。公司按照国家及上级单位的规定,对工作多年的员工允许不定期(如三年)安排一次休养,主要是旅游,放五天假并由公司承担一定的费用。请问:我公司这种旅游休养支出可以列作福利费吧?谢谢。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0 18: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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