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7-06-20 19:24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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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7-06-20 19:24:42
问:我公司是一家在北京的全国性国有企业,各大区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下设有业务部,业务部属于公司三级机构,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务部不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目前部分业务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预缴企业所得税,若不缴纳将按照抗税处理,其中有一个业务部已被迫缴纳了税款,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时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你公司确属于上述规定中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则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至于当地税务机关强行要求你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就此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税务机关即使对你公司做出相关处理决定,也不能直接以抗税处理,需要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你公司也可以保留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020-11-18 10:30:45
你好!是可以扣除预计数的
2019-01-16 13:23:42
如果是查账征税的,按照你的利润减去弥补亏损)*税率-之前预缴
利润100万以内的2.5%
利润100到300之间的是10%。
2021-05-21 13:51:54
你好这个对应这个你机构所在地这边全员申报,就不需要项目所在地那边交,汇算清缴是是你们员工话,就再机构所在地 这个做,你这边单位名义做话
2021-06-25 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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