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1 19: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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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7-06-21 19:04:53

你好
A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万*30%=18万,抵免限额=60万*25%=15万
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万%2B60万)*25%—15万=50万
2020-06-23 21:52:02

您好!就是当年新开设的分公司,不用交所得税在分公司所在地
2022-03-29 11:28:59

预交分别交年度汇总清算
2017-01-18 21:58:06

您好!就是分支机构本来是要分摊所得税在当地申报的,但是如果这个分支机构是当年才成立的话,那么当年就先不在当地交企业所得税,次年开始再分摊交税
2022-03-29 12: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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