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4 18:00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企业销售旧房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0.05%的印花税。企业转让厂房及土地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中,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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