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6 13:58

请问:如果三新研发费未按苏地税发[2009]6号文第十五条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部分研发费由于财会人员当时对政策不了解,记入制造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计原计入“制造费用”的有关研发费用,记入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与记入“制造费用”中的部分研发费是否能加计扣除?另专账管理与单独核算具体指什么?.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6 14:22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成本类会计科目中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专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因此,企业对研发费用未按上述规定分开进行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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