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志志
于2017-06-26 15:40 发布 24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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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坚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6 15:4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怎么理解,外出劳务单位具体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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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26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