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提问
美满的衬衫
于2017-06-28 12:49 发布 889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8 12:54
税局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1、第二十七条(四)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其中“该类”怎么规定的。2、第三十条(五)规定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的.....其中“损失金额较大”有没有比例规定,如何掌握?望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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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8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