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8 15:43

企业与供销员年初制定销售责任制,费用实行大包干,按照实际回笼销售货款3%结算业务费,不再列支其他有关费用。结算业务费时,财务上凭销售部门自制的“结算单”金额计入企业“销售费用”,请问:1、根据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企业是否需要供销员提供差旅费、会务费及业务招待费等等原始凭证?2、销售人员的业务招待费是否需要与“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谢谢!.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8 16:08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供销人员包干的工资支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全额做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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