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30 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请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有哪些?.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30 14:22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目前总局尚未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出台相关解释性规定。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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