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6-30 21:10

我公司从事旅游、酒店业,于2003年取得一块旅游用地,土地用途为温泉休闲度假项目。该土地分三期开发,我公司已自行开发一期、二期,为温泉酒店,已开始经营。为便于管理,我公司拟按经营业务的不同进行分立,将已开发、经营的温泉酒店分立为新公司,我公司保留土地进行开发,分立出的新公司与我公司的股权结构保持一致。因该块土地的用地性质不是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房,在办理房产证时,国土局仅就地上建筑物发放了房产证,占用的土地没有进行分割。在进行公司分立时,该块土地面临分割的问题,且分割后温泉酒店占用的土地需要过户至新公司名下。请问,该土地过户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青柠 解答

2017-06-30 21:20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提供的信息不清楚,我们无法判断实际交易情况,请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局核实具体情况。欢迎您再次咨询!".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