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事旅游、酒店业,于2003年取得一块旅游用地,土地用途为温泉休闲度假项目。该土地分三期开发,我公司已自行开发一期、二期,为温泉酒店,已开始经营。为便于管理,我公司拟按经营业务的不同进行分立,将...
欢总在笑
于2017-06-30 21:05 发布 879次浏览
- 送心意
青柠
职称: 会计实务
2017-06-30 21:10
我公司从事旅游、酒店业,于2003年取得一块旅游用地,土地用途为温泉休闲度假项目。该土地分三期开发,我公司已自行开发一期、二期,为温泉酒店,已开始经营。为便于管理,我公司拟按经营业务的不同进行分立,将已开发、经营的温泉酒店分立为新公司,我公司保留土地进行开发,分立出的新公司与我公司的股权结构保持一致。因该块土地的用地性质不是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房,在办理房产证时,国土局仅就地上建筑物发放了房产证,占用的土地没有进行分割。在进行公司分立时,该块土地面临分割的问题,且分割后温泉酒店占用的土地需要过户至新公司名下。请问,该土地过户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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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解答
2017-06-30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