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30 22:38

我单位多年来福利费结余,在2010年不在根据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2010年发生福利费支出直接在成本列支(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要不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30 22:47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您企业今年发生的福利费应当先冲减以前年度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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