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7-02 15:14

有一企业2010年计提福利费2万元,2010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为2万元,2010年实际没有发生福利费支出,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已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011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1.5万元,2011年计提福利费3万元,请问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对不对?.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7-02 15:21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10年企业未使用福利费,计提的2万元福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1年实际使用1.5万元福利费,若此金额未超过2011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使用的1.5万元应当进行纳税调增。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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