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商品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2021 年 12 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6 日,向乙公司销售 A 商品一批,商品售价为 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 120 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前,该批商品已计提了 20 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10 日,甲公司以其自产的 B 产品发给销售部门员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该批 B 产品的市场售价为 100 万元,成本为 75 万元
自由的石头
于2022-11-13 09:54 发布 8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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