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5-11-02 14:40

我们9月份开了一张发票,因为开票有误,所以和购货方沟通采购同意作废开具新的发票并退回原发票。但是10月份要求购货方退回发票的时候,购货方说已经认证过了,双方都咨询是可以做进项转出,因为我们是当月作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给购货方作为原始凭证,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处理? 
还有就是对方咨询税务局说是可以做“作废误操作”,取消作废,我这边咨询的是不能取消作废。到底行还是不行?而且如果做了取消作废的话,我们财务这边不是按理应该作为9月收入的么?这都11月了要怎么处理?

邹老师 解答

2015-11-02 14:42

对方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不能取消作废,增值税的作废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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