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鲁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3-01-18 14:5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企业出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企业销售的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果不具备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将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

1、将固定资产从帐面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如果有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4、计提税费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如为借方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如为贷方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6、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7、交纳税费附加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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