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的行使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稍微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可是为什么又可以优先受偿?还有,在破产清算中,代位权的行使是使得债务归公司,然后按照清偿比例偿还,能否帮我梳理一下其中关系
星下灯
于2017-08-07 15:13 发布 1775次浏览
- 送心意
刘莎靖
职称: 会计师
2017-08-07 15:29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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