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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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局,甚至国税局和地税局,容易对混合销售行为出现不同的理解,然后引发纳税争议。笔者在解读税法原文的基础上,拟以广告业务和装饰业务为例,试图明晰混合销售行为,还原纳税本真。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分类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三种:一是销售货物,二是提供应税劳务,三是进口货物。
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据此,营业税应税行为有两种:一是提供应税劳务,二是非劳务类应税行为。
在五种应税行为中,除了进口货物外,其余均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销售货物行为)、维修LED电子显示屏(增值税应税劳务)、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分别是四种应税销售行为。
而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经营者不断拓展自身服务的厚度,以上四种“一元”销售模式早已被改变,市场的多元化决定了应税行为的多元化,增值税应税行为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也必然出现各种“排
2015-11-03 15:18:04
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2015-11-03 16:59:14
不清楚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建议参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应由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确定.
2017-06-24 09:52:49
你好,最简单方法就是,看看是不是一项业务中存在的
2021-05-12 13:46:44
你好,是的,是属于视同销售的。
2020-07-16 13: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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