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7-08-29 16:50

项目备案

左岸 追问

2017-08-29 16:56

那就是备案的是3%,不备案的项目是11% 
可以这样理解么

袁老师 解答

2017-08-29 16:58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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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项目备案
2017-08-29 16:50:41
应该总合同备案就行
2017-02-15 12:09:54
您好 属于服务业行业
2020-06-13 09:04:37
您好,清包工备案,是机构所在地备案。
2016-12-21 09:09:19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6日
2019-08-27 22: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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