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10-16 23:59

您好,首先,根据题主的描述,出资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能性较高,毕竟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两个股东较为罕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参阅公司经营中的相关文件,具体范围见下文法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其次,尽管《公司法》中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实践中一般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甚至允许股东聘请律师或者会计师协助查阅。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5号案中,法院表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再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222号案中,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规定了代理制度,《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在位阶上属于民法特别法,因此代理制度当然可完全适用于公司制度中,而且,股东由于专业知识和认知领域的差异,很难通过会计账簿发现公司财务和运营中的问题,通过委托代理人查阅,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行使知情权,保护自身权益。故一审法院在裁判论理部分确认陈生有权委托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查阅权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至于题主询问怎么参与经营或者监管,问题牵涉面较广,在不知道具体情况(比如公司章程约定、持股比例等)前,不敢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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