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11-24 17:07

您好!年底的时候,报表或者分录有误的,在12月的时候调好。期末的数据要对应的上,另外本年度的费用要录入,不要等到跨年了,还有本年费用。最后就是暂估的尽量拿回发票了。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年底的时候,报表或者分录有误的,在12月的时候调好。期末的数据要对应的上,另外本年度的费用要录入,不要等到跨年了,还有本年费用。最后就是暂估的尽量拿回发票了。
2017-11-24 17:07:48
年度关账,清理往来,尤其是股东与员工的往来。同时及时获取发票
2024-11-19 15:06:52
您好 日记账 明细账 多栏账 数量金额额明细账 是按一年打印
2022-01-19 11:15:43
一、清理资产损失并及时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和法定资产损失(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符合减免税条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对可能产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企业的纳税调整分为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和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对于永久性纳税调整项目,企业要经常了解、关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四、关注影响当期所得税计算的纳税调整事项.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在当期转回时,企业也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反向调整.例如,企业在开业之初发生的开办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第一个月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调整了2/3的开办费,那么在以后的2个年度内,每年可在税前补扣1/3的开办费. 五、年终结账后发现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此,企业在年度末的5个月内,企业还可补计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2019-12-14 18:34:23
各往来账项应与对方核对清楚各往来账项应与对方核对清楚各往来账项应与对方核对清楚各往来账项应与对方核对清楚    年底结账前,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本年度的应收、应付往来账项余额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同时财务人员还应关注关联方往来,通常大部分财务人员都重视非关联方的业务往来,而对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却并不十分在意,由于今年《企业所得法》刚实施第一年,同时国家税总局以国税发 [2008] 11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对2008年有关联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来说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实务中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使一些企业长期以来对关联的往来账项无法核对清楚。这种情形无论是财务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上都存在有风险,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底结账前应对这些往来应好好核对一次,直到双方相符一致后方可结账。  二二二二、、、、关注关联方企业借款关注关联方企业借款关注关联方企业借款关注关联方企业借款,,,,余额过大的应当心所得税纳税调整余额过大的应当心所得税纳税调整余额过大的应当心所得税纳税调整余额过大的应当心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第121号)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2:1之内的关联方借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只要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如果超过2:1比例之外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      同时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    (1)所谓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它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③其它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第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蝶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这一点可以解读,只要是关联方公司之间产生了上述债权性投资,如果按独立交易性原则计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对债权方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有对利息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2017-05-28 12:48:26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相似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