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老师,我公司与买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我公司是受托方,最后开发软件成果归买方所有,这算不算是上述技术转让?
a追风的鱼
于2017-11-28 14:32 发布 41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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